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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首頁
  2. 中心組織 (Organization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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模組設定 (mod_189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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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心組織 (Organization)

1.學術發展中心設置辦法:

 

第一條、本校為鼓勵專任教師從事學術研究,提高學術研究風氣,提昇學術研究能量,依據嶺東科技大學組織規程第六條之規定,設學術發展中心(以下簡稱本中心)。


第二條、本中心職掌如下:
一、 學術研究計畫獎助業務與檔案管理。
二、 學術論文著作與展演活動獎勵業務與檔案管理。
三、 學術交流之計畫、協調、與執行。
四、 學術研討計畫之擬定、協調、及執行。
五、 學術研究發展、學術研究計畫獎助與審查、及學術論文著作獎勵與審查等預算編列。
六、 嶺東學報發行之相關業務。
七、 校內學術研討會之審查業務。
八、 教師參加國內研習之相關業務。


第三條、本中心置主任一人,由本校專任副教授(含)以上教師兼任,並依需要得置職員若干人。


第四條、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,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2.學術研究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:

一、本校為鼓勵教師學術研究之風氣,提昇研究能量,指導學術發展中心(以下簡稱學發中心)之業務。依據嶺東科技大學組織規程第十條之規定,設學術研究發展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委員會)。

二、本委員會之主要任務如下:
      (一)學術交流計畫之規劃與指導。
      (二)各項學術研究獎勵與補助要點擬定之規劃與審議。
      (三)學術活動計畫之審議。
      (四)學術研究計畫獎助審議。
      (五)補助教師出席境外國際學術研討會之審議。
      (六)補助教師參加國內研習之審議。
      (七)其他有關學術研究發展事宜之規劃與審議。
      
三、本委員會之編組如下:
       (一)本委員會置委員9-13人,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擔任或由校長指派之,教務長、各學院院長及通識教育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,其餘委員由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教師各1人代表組成。
       (二)本委員會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,主任委員不克執行職務時,得指定或推舉委員中一人代理主任委員。
       (三)本委員會執行秘書由學發中心主任擔任,承主任委員之命執行本委員會業務。
       (四)本委員會之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教師代表之組成,由學發中心推薦本校專任副教授(含)以上職級教師,併同各院及通識教育中心推選之教師簽請校長聘任之。

四、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。
五、本委員會每學期召開會議兩次,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。
六、本委員會會議需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,始得開議,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,始得決議。
七、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,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中心組織 (Organization)

1.學術發展中心設置辦法:

 

第一條、本校為鼓勵專任教師從事學術研究,提高學術研究風氣,提昇學術研究能量,依據嶺東科技大學組織規程第六條之規定,設學術發展中心(以下簡稱本中心)。


第二條、本中心職掌如下:
一、 學術研究計畫獎助業務與檔案管理。
二、 學術論文著作與展演活動獎勵業務與檔案管理。
三、 學術交流之計畫、協調、與執行。
四、 學術研討計畫之擬定、協調、及執行。
五、 學術研究發展、學術研究計畫獎助與審查、及學術論文著作獎勵與審查等預算編列。
六、 嶺東學報發行之相關業務。
七、 校內學術研討會之審查業務。
八、 教師參加國內研習之相關業務。


第三條、本中心置主任一人,由本校專任副教授(含)以上教師兼任,並依需要得置職員若干人。


第四條、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,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2.學術研究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:

一、本校為鼓勵教師學術研究之風氣,提昇研究能量,指導學術發展中心(以下簡稱學發中心)之業務。依據嶺東科技大學組織規程第十條之規定,設學術研究發展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委員會)。

二、本委員會之主要任務如下:
      (一)學術交流計畫之規劃與指導。
      (二)各項學術研究獎勵與補助要點擬定之規劃與審議。
      (三)學術活動計畫之審議。
      (四)學術研究計畫獎助審議。
      (五)補助教師出席境外國際學術研討會之審議。
      (六)補助教師參加國內研習之審議。
      (七)其他有關學術研究發展事宜之規劃與審議。
      
三、本委員會之編組如下:
       (一)本委員會置委員9-13人,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擔任或由校長指派之,教務長、各學院院長及通識教育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,其餘委員由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教師各1人代表組成。
       (二)本委員會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,主任委員不克執行職務時,得指定或推舉委員中一人代理主任委員。
       (三)本委員會執行秘書由學發中心主任擔任,承主任委員之命執行本委員會業務。
       (四)本委員會之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教師代表之組成,由學發中心推薦本校專任副教授(含)以上職級教師,併同各院及通識教育中心推選之教師簽請校長聘任之。

四、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。
五、本委員會每學期召開會議兩次,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。
六、本委員會會議需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,始得開議,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,始得決議。
七、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,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附件:
  • 嶺東科技大學學術研究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1100426.pdf (74.3 KB)
 
 
嶺東科技大學 教務處 學術發展中心  春安校區行政大樓2F (AB209)
E-Mail : ltu1440@teamail.ltu.edu.tw
聯絡電話:( 0 4 ) 2 3 8 9 - 2 0 8 8 分機1641、1642 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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