Google 翻譯語系切換

切換帳號

  • 校首頁
  • 回首頁
  • 登入
  • EN
Responsive image
  • 登入
  • 校首頁
  • 回首頁
  • EN
嶺東科技大學
嶺東科技大學
嶺東科技大學春安校區
嶺東科技大學春安校區
嶺東科技大學寶文校區
Previous Next
嶺東科技大學
嶺東科技大學
嶺東科技大學春安校區
嶺東科技大學春安校區
嶺東科技大學寶文校區
Previous Next
嶺東科技大學
嶺東科技大學
嶺東科技大學春安校區
嶺東科技大學春安校區
嶺東科技大學寶文校區
Previous Next

編輯 網站地圖

模組設定 (mod_99)

  • 最新消息 Latest News
  • 中心簡介 About the Center
  • 中心組織 Organization Structure
  • 組織成員 Staff
  • 相關法規 Relevant Regulations
  • 表單下載 Documents
    • 教 師
    • 碩士生
    • 國科會(原科技部)
    • 嶺東學報
  • 獎勵補助成果 Achievement
  • 相關連結 Web Links
    •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
    • 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
    • 教育部
    • 內政部
    • 內政部移民署
    • 農業部
    • 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
    • 政府電子採購網
    • 工業技術研究院
    • 中國醫藥大學研究倫理委員會
    •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

編輯 麵包屑

loading ...
  1. 首頁
  2. 中心組織 Organization Structure

編輯 文件

loading ...

模組設定 (mod_189)

loading ...

中心組織 Organization Structure

1. 學術發展中心設置辦法: 
第一條、本校為鼓勵專任教師從事學術研究,提高學術研究風氣,提昇學術研究能量,依據嶺東科技大學組織規程第六條之規定,設學術發展中心(以下簡稱本中心)。
第二條、本中心職掌如下:
 一、 學術研究計畫獎助業務與檔案管理。
 二、 學術論文著作與展演活動獎勵業務與檔案管理。
 三、 學術交流之計畫、協調、與執行。
 四、 學術研討計畫之擬定、協調、及執行。
 五、 學術研究發展、學術研究計畫獎助與審查、及學術論文著作獎勵與審查等預算編列。
 六、 嶺東學報發行之相關業務。
 七、 校內學術研討會之審查業務。
 八、 教師參加國內研習之相關業務。
第三條、本中心置主任一人,由本校專任副教授(含)以上教師兼任,並依需要得置職員若干人。
第四條、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,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2.學術研究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:
一、本校為鼓勵教師學術研究之風氣,提昇研究能量,指導學術發展中心(以下簡稱學發中心)之業務。依據嶺東科技大學組織規程第十條之規定,設學術研究發展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委員會)。
二、本委員會之主要任務如下:
 (一)學術交流計畫之規劃與指導。
 (二)各項學術研究獎勵與補助要點擬定之規劃與審議。
 (三)學術活動計畫之審議。
 (四)學術研究計畫獎助審議。
 (五)補助教師出席境外國際學術研討會之審議。
 (六)補助教師參加國內研習之審議。
 (七)其他有關學術研究發展事宜之規劃與審議。
三、本委員會之編組如下:
 (一)本委員會置委員9-13人,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擔任或由校長指派之,教務長、各學院院長及通識教育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,其餘委員由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教師各1人代表組成。
 (二)本委員會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,主任委員不克執行職務時,得指定或推舉委員中一人代理主任委員。
 (三)本委員會執行秘書由學發中心主任擔任,承主任委員之命執行本委員會業務。
 (四)本委員會之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教師代表之組成,由學發中心推薦本校專任副教授(含)以上職級教師,併同各院及通識教育中心推選之教師簽請校長聘任之。
四、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。
五、本委員會每學期召開會議兩次,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。
六、本委員會會議需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,始得開議,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,始得決議。
七、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,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中心組織 Organization Structure

1. 學術發展中心設置辦法: 
第一條、本校為鼓勵專任教師從事學術研究,提高學術研究風氣,提昇學術研究能量,依據嶺東科技大學組織規程第六條之規定,設學術發展中心(以下簡稱本中心)。
第二條、本中心職掌如下:
 一、 學術研究計畫獎助業務與檔案管理。
 二、 學術論文著作與展演活動獎勵業務與檔案管理。
 三、 學術交流之計畫、協調、與執行。
 四、 學術研討計畫之擬定、協調、及執行。
 五、 學術研究發展、學術研究計畫獎助與審查、及學術論文著作獎勵與審查等預算編列。
 六、 嶺東學報發行之相關業務。
 七、 校內學術研討會之審查業務。
 八、 教師參加國內研習之相關業務。
第三條、本中心置主任一人,由本校專任副教授(含)以上教師兼任,並依需要得置職員若干人。
第四條、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,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2.學術研究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:
一、本校為鼓勵教師學術研究之風氣,提昇研究能量,指導學術發展中心(以下簡稱學發中心)之業務。依據嶺東科技大學組織規程第十條之規定,設學術研究發展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委員會)。
二、本委員會之主要任務如下:
 (一)學術交流計畫之規劃與指導。
 (二)各項學術研究獎勵與補助要點擬定之規劃與審議。
 (三)學術活動計畫之審議。
 (四)學術研究計畫獎助審議。
 (五)補助教師出席境外國際學術研討會之審議。
 (六)補助教師參加國內研習之審議。
 (七)其他有關學術研究發展事宜之規劃與審議。
三、本委員會之編組如下:
 (一)本委員會置委員9-13人,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擔任或由校長指派之,教務長、各學院院長及通識教育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,其餘委員由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教師各1人代表組成。
 (二)本委員會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,主任委員不克執行職務時,得指定或推舉委員中一人代理主任委員。
 (三)本委員會執行秘書由學發中心主任擔任,承主任委員之命執行本委員會業務。
 (四)本委員會之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教師代表之組成,由學發中心推薦本校專任副教授(含)以上職級教師,併同各院及通識教育中心推選之教師簽請校長聘任之。
四、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。
五、本委員會每學期召開會議兩次,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。
六、本委員會會議需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,始得開議,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,始得決議。
七、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,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附件:
  • 嶺東科技大學學術研究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1100426.pdf (74.3 KB)
 
 嶺東科技大學 教務處學術發展中心 春安校區行政大樓2樓(AB209)
電話:(04)23892088 分機:1641、1642│E-mail:ltu1440@teamail.ltu.edu.tw│地址:408284 台中市南屯區嶺東路1號